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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规法字[2011]59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11年8月12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局长担任,其他局领导、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动、指导、协调和督查。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业务处负责,各有关处室分工配合。业务处具体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访办具体负责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督办、答复工作;政策法规研究处具体负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中心为政务网、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并负责具体办理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机关各处室应当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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