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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涉案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立案侦查,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六章 侦  查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现场查获涉嫌醉酒驾驶的,应当制作《查获经过》。

  《查获经过》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及查获过程;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色等基本特征;

  (三)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呼气酒精测试、抽血、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处置情况;

  (四)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查获经过》应客观、真实记录现场查获情况,并由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制作《传唤通知书》。

  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六条 讯问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制作《讯问笔录》。讯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交其阅读,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问明其是否申请回避、聘请律师,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 讯问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讯问应当问明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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