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41号)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组织,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