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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雕塑合理布局,提升雕塑艺术质量,改善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公园、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的室外雕塑的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城市雕塑的综合协调工作,艺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是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门。发改、建设、财政、园林、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城市雕塑的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内容健康、体现城市特色、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二)城市雕塑的审批管理应遵循重要雕塑实施审批、一般雕塑竣工后备案的原则。
  (三)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坚持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参与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管理应坚持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分类
  (一)城市重要雕塑。
  1.位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级公园,钱塘江、运河、上塘河、余杭塘河、贴沙河沿岸绿化带,天目山路-环城北路-艮山路、延安路、江南大道、风情大道、金城路、机场高速公路等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主要高速公路入城口,火车东站、城站、火车南站、九堡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等重大交通枢纽,武林广场、吴山广场、钱江新城、钱江世纪新城等市级行政、商业中心等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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