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文件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实时或者定期归档,定期归档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
(二)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三)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当同时归档;
(四)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进行真实、完整、可用方面的鉴定、检测,并由相关负责人确认;
(五)电子文件应当以符合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开放的文件格式进行归档。属于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使用专用保密存储介质存储,并按保密规定办理归档手续;
(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或者缩微胶卷同时归档。
第二十条 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市档案局的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和整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电子文件归档的,应当选择取得保密资质的中介机构;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尚未实行保密资质管理涉密业务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已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的,应当按照其要求进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根据电子文件中心的相关建设规范要求,加快电子文件中心建设。
第五章 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杭州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配备电子文件管理、利用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电子文件保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信息内容安全保密防护体系,执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定期对电子文件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电子文件运行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将其及时迁移、转换;
(四)电子文件应当实行备份制度;
(五)根据电子文件不同载体保管环境的要求,选择适宜的保管条件。
第二十六条 反映电子文件保管、利用过程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