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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电子文件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建立杭州市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质监局、市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市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市电子文件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电子文件管理政策;
  (三)审定电子文件管理规章制度、重要规划、重大项目方案;
  (四)组织起草相关标准;
  (五)研究解决全市电子文件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负责电子文件管理的机构,承担本地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为电子文件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六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市发展改革、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出台政策、编制与资金等方面的相关保障措施。市经信委应当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项目建设保障。市档案局负责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相关标准规范起草及杭州市电子文件中心的日常工作。市保密局负责电子文件的保密指导和监督。市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文件系统的加密技术选用方案审批和系统的密码管理。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电子文件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落实保障措施。做好电子文件的日常处理、归档、信息化技术支持以及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杭州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各单位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依法提供利用,并建立异地备份库。在条件成熟时,应当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市级电子文件备份中心。

第三章 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处理

  第九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在开展信息化规划、业务规划的同时,应同步规划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应当组织文秘、业务、档案、信息化、保密等部门提出电子文件管理的功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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