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1〕91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8月25日
杭州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电子文件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提供组织机构法定职责或开展业务活动的证据,满足各类组织机构日常工作、查考、审计、风险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活动等方面的要求,维护杭州城市发展的历史记忆,促进电子文件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09〕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数据(库)、图表、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 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
(二)全程管理。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鉴定、整理、利用、保存、销毁等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依法管理。电子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物权保护、审计、电子签名、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保守秘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四)规范标准。应根据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电子文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五)便于利用。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的共享应用。
(六)安全保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