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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1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GSP)、《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药品零售企业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二、开办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鼓励药品零售网点向缺医少药的农村、山区延伸。
  三、开办条件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拟开办企业须具有5家以上(含,下同)单体药店,或由5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形式或兼并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2.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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