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
《行政强制法》、《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开展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
(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附件1);
(二)现行有效的市级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附件2);
(三)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范围是:现行各类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机构或者组织。
二、清理标准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设定、授权和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的,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不一致的,一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凡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停止实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改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应当停止实施;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停止委托;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继续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停止实施。从2012年1月1日起,凡行政强制都必须由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实施。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人员责任。
三、组织实施
按照市政府部署,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汇总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规章和市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其中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自行清理本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结果和总结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进度安排
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对政府规章、市级规范性文件、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梳理,按要求认真填写表格,于11月10日前与清理意见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审查认定阶段。市政府法制办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2011年12月1日前形成认定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三)公布阶段。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章和市级规范性文件,以及清理后保留的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目录,于2011年12月底前在南京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事项
1、实施部门报送的规章和市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保留、废止、修改的建议,修改的具体内容和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文本(电子稿)。
2、因政府机构改革,原有机构撤销、职能调整、名称变更的,由目前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3、有关事宜请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政府规章清理由法规处负责,联系人:周成成;电话:83638882;邮箱:83216315@163.com
市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由文件审查备案处负责,联系人:谈国萍;电话:83228062;邮箱:nj83638178@163.com
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由行政执法监督处和法制协调处负责,联系人:刘志宏;电话83639589;邮箱:1094809884@qq.com
附件:1、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2、现行有效的市级规范性文件目录
3、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表
4、市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表
5、市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