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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无锡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


  4.2.2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
  我市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企业共有98家,主要分布在惠山区和江阴市。
  (一)调整产业结构
  加大含氰电镀工艺的淘汰力度,积极推行无氰电镀工艺。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必须控制使用含氰电镀工艺,暂缓淘汰的含氰电镀工艺范围为低氰镀金和镀银,已有无氰替代工艺的其他镀种原则上不得使用含氰电镀工艺。限制3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凡新、改、扩、迁建的专业电镀项目全部进入电镀园区建设、生产和经营。电镀园区根据我市环境总容量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严格的园区准入门槛,并通过先关专家论证,加强园区的设计和管理,做到“六个集中”:集中供热、集中供水、危化品集中供应、废水集中治理、集中退镀、集中配套生活设施。电镀废水必须按种类分支收集,对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实行在线监控;全区企业污水排口必须安装监控装置,严禁私自改造排口。园区必须每年向环保部门提交年度环境报告,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规模小、电镀工艺落后、污水排放不达标电镀生产厂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责令其关闭或整改。至2015年,全部关停园区外电镀企业或者园区外其他企业配套的电镀生产线,需要在原地保留或改造的电镀企业,以及必须配套建设电镀工艺生产线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的产业政策以及无锡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电镀生产线投入不得低于3000万元,选址合理,不得影响饮用水源,并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并且其他要求均不得低于园区内电镀企业的管理标准。
  (二)推行清洁生产
  贯彻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行《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不断提升行业技术水平,提高电镀产品质量,降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实现电镀行业可持续发展。
  (1)淘汰氰镀锌工艺、高六价铬钝化工艺、电镀铅锡合金工艺等。推荐镀锌层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工艺、镀锌镍合金工艺、低铬酸镀硬铬技术及其他清洁生产工艺。针对不同的镀件的加工要求,分别采用先进的、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电镀清洗方式,如喷雾清洗、喷淋清洗、多级逆流漂洗、闭路循环代替长流水清洗或单槽清洗的落后清洗方式,从生产源头控制和削减废水的产生量,真正实现废水减量化和减排的目的。
  (2)通过在镀液加润湿剂,降低表面能力;适当提高溶液温度,降低溶液粘度;采用低浓度镀液,减少带出液中金属含量等方法减少镀件带出液及其中的重金属。同时采用挡液板、滴液槽、镀后加浸渍回收槽加强带出液回收
  (3)对适用镀种有带出液回收工序,有铬雾回收利用装置,鼓励清洗水与末端处理出水的回用。
  (三)强化污染治理
  电镀废水处理:电镀废水处理工艺要先进,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在分类收集的基础上,含氰废水、含铬废水以及含络合物的废水应分别经过预处理,其中含氰废水经过氧化破氰后、含铬废水通过预处理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后以及将废水中的络合物破坏后,才可与其他含重金属离子的废水混合,一并进行处理。对含铬、镍金属离子的电镀生产废水,要求采用膜渗透、离子交换法等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进行治理,废水经处理后要求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并且提高中水回用率至50%。车间地面、废水沟槽应经耐酸、防渗处理,车间冲洗水纳入综合废水收集系统处理。
  废气处理:当不便采用抑雾措施减少废气的产生时,就要对电镀废气进行吸收净化处理。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铬酸雾(以铬计)必须控制在0.05mg/Nm3以下。
  固废处理:废水处理后的泥渣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成分,属于危险废物,应进行安全处置。电镀企业可将电镀污泥提供给有资质的有色金属冶炼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回收提炼处理。在外运前,污泥应存放在耐酸防渗的容器中,不得随意露天堆放。
  4.2.3电子元器件制造业
  我市电子元器件制造行业共有34家,其中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企业26家,主要分布在新区和江阴市;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8家,主要分布在锡山区、新区和江阴市。
  (一)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江苏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等产业政策。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并淘汰电子信息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规范现有印制电路板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清洁生产标准 印制电路板制造业》(HJ450-2008)中相关标准。
  (二)推行清洁生产
  严格执行《清洁生产标准 印制电路板制造业》(HJ450-2008)等相关清洁生产标准,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全过程控制电子元器生产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企业中水回用率不得小于40%。
  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末端处理工艺加重金属强污染物治理。
  4.3 实施严格的污染源监管
  4.3.1实施专项整治,督促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每年一次对重金属企业逐一排查。对环保手续不齐全、没有环保处理设施等的企业立即实行关停;从严查处一批未经环评审批许可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采用淘汰生产工艺、重金属污染物不经处理任意超标排放、没有按照重金属排污许可排放等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高危企业。对环保处理设施符合不够,“三废”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或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定期抽查整改进程与效果,对逾期仍未达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实行关停,力争从源头遏制环境事故高发态势。
  凡产生和排放重金属的企业分期分批全部纳入市控重点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实现在线自动监控、动态管理。增加污染物排放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监督性监测,区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涉重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监测范围包括企业涉重金属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性检查,重点检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属污染物的处置以及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等。
  4.3.2结合我市实情,重视铜镍等重金属污染
  结合我市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及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较为密集的产业特色,我市除对涉铅、汞、镉、铬、砷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实施专项整治外,还应每年对涉铜镍等重金属的企业进行专项排查。对排查到的环保手续不齐全、无环保设施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涉重企业立即实行关停;对环保设施符合不足导致涉重“三废”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或挂牌督办,并跟踪调查企业整改进程与成效,强制关停逾期仍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4.3.3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
  涉重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制钉详细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日常管理。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派专人负责重金属的日常管理,建立从日生产一线的原始记录、月台帐、年表报的三级记录制度,建立重金属档案;将企业重金属使用、排放等情况纳入“厂务公示内容”,实施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物料、废渣的使用、运输和存储。原料、产品装卸要采取回收处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涉重车间必须做到车间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完善治污设施,一旦发生故障要及时修复;采用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企业产量和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四)企业制定并逐步完善对各类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的环保处置预案、建设环保应急处置设施。报当地环保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污染隐患意识和环境风险意识;制定员工参与环保技术培训的计划,提高员工技术素质水平;设立岗位实责制,制定严格的奖、罚制度。
  4.3.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参与、投诉平台
  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组织编写重金属健康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科普宣传品,努力营造公共监督环境。实施重金属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随时受理群众举报,迅速核实与处理,对于已经上市的涉重金属公司,每三年组织一次后评估,并将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到2015年底,重点防控区域必须建设完成环境信息公开中心,建设公众网站,完成区域内重金属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原材料、副产物、产品信息以及其他环境与公众健康的影响,企业环境行为以及产污、排污情况等信息的上传。并把重点防控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重金属企业名单和来信来访处理等信息全部向社会亮相公开,建立公众参与、投诉的平台。
  4.4 搞好重金属环境修复试点示范
  4.4.1 加强重金属污染修复科技研究
  在重金属污染加剧、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日益突出的形势下,重金属污染修复工作势在必行。我国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仍处于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多层面的技术深化和技术创新。无锡市应针对本市重金属污染情况,加快重金属污染扩散防治技术、农田土壤污染的生态修复技术和场地土壤治理技术、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源头控制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同时,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吸收借鉴国外成熟技术并结合实际污染特点将其应用到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中。
  4.4.2 建设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环境修复示范工程
  开展重金属污染饮用水源地、工矿企业重金属污染场地、重点行业大气重金属排放控制、重点河段底泥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试点示范工程。着重解决重点工矿区、重点河段、重点土壤污染区域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4.5 加强重金属监控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4.5.1加强重金属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加强和充实环境执法力量。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尤其是重金属污染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专业知识、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培训,使环境监察人员具备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从严治政,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加强现场监察执法能力。环保部门应配备必要的现场执法、应急重金属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加强快速响应能力建设,使环境执法人员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大力提倡和推进监察手段的现代化,逐步改变重金属污染监察手段单一、层次较低的现状,并向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监测设备的购买由环保部门编报预算,申请财政资金。
  4.5.2完善重金属监测能力体系建设
  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能力。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惠山区和新区应配置采样与前处理设备、重金属专项实验室设备,以及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要建立定期监督和公告制度,加密监测水质断面、空气质量和土壤,增加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防控区的污染源及其周边水、气、土壤等开展重金属长期跟踪监测。
  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日测月报”。要明确企业自测的责任和要求,同时做好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其他重金属排放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承担。监督性监测除监测企业排放情况外,还包括对排放企业周边环境的监测,排放情况监测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周边环境监测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
  逐步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试行)(HJ/T356-2007)。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在线监控,对重点防控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及其他重点防控企业分期分批实施重金属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在线监控,实施联网监控,建设自动监测控制中心;环保部门还需定期将实地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比对,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准确。数据准确性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及时上报处理。若在线监测系统故障异常,应启动人工检测替代机制,并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区域周围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分析其是否能够满足有关功能要求;对于新建项目,应把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放在“三同时”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部门要严格查处。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将重金属污染监控信息化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电子政务综合信息平台及环境监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重要内容,完善重金属污染监控数据的传输、管理、分析、审核与发布体系。2015年前,重点防控企业的重金属污染源要全部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局联网。
  4.5.3完善环境事故预警与应急体系
  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出现,迫切要求大力加强环境安全监管的及时预警、快速反应能力,完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群众投诉快速反应体系迫在眉睫。
  通过监测预警,可以预先获取突发事件的现场资料、预报污染事故的发生,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分析决策提供辅助数据。充分利用在线监测的数据,还可以跟踪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的进展,评估处置结果。
  加强重金属污染风险预警和应急体系,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涉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审核通过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对应急预案做相应修订;完善应急组织结构及人员管理;采购、合理保管应急设备、物资以及器材;确定救援方案。提高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风险管理能力,构建水、大气、生态、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等环境预警和应急体系。
  建立群众投诉快速反应体系,及早发现污染事故爆发的萌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或者降低污染事故的环境、经济损失。

5 规划重点项目


  重点工程项目对于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具有先导性、关键性和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本规划结合本市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围绕加大重金属污染源监管与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修复与试点示范和重金属监管能力建设的防治方向,将重点工程项目设计为以下五大类:
  (一)铅蓄电池专项整治项目(74个项目)。严格按照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标准,限期停产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坚决实施关闭。具体见附件3。
  (二)污染源综合整治类项目(21个项目)。主要是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以污染源治理、工艺技术改造为路线,限制重金属的排放。具体见附件4。
  (三)产业退出项目(14个项目)。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长期致力不达标的企业。具体见附件5。
  (四)环境修复示范项目类项目(2个项目)。包括问题导向型、技术导向型、历史遗留问题示范项目。具体见附件6。
  (五)重金属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2个项目)。以建立健全监测、应急和管理体系,保障重金属风险防范。具体见附件7。
  5.1 铅蓄电池专项整治项目
  主要包括无锡市74家铅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严格按照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标准,督促限期治理和限期改造的蓄电池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整治。
  5.2 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运行效果不理想,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现有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的改造项目;涉重金属企业的“提标升级”或深度治理项目;涉重金属企业内部的重金属污染物资源化项目。
  5.3 产业退出项目
  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符合产业政策但污染排放经治理后仍长期不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关停落后产能和污染高排放集中区的小企业。(根据省、市专项整治行动,可作进一步调整)
  5.4 环境修复示范项目
  环境修复示范项目以示范为主,主要是为了带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和修复技术的研发和攻关,通过对不同类型污染控制手段进行示范和推广,为中远期大规模环境修复奠定基础。
  5.5 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由于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环境监控基础能力还比较薄弱,迫切需要从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应统筹环境监察、监测、应急、信息化等重点工作,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源监控中心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建设重金属污染防治长效监管体系。
  5.6 目标可达性分析
  作为规划重点的重点防控区域,将执行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政策,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采取“以新带老”、“以大代小”措施,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时在重点开展产业退出项目以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实现源头削减重金属污染物产、排量,2015年,重点防控区域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20%基本可以达到,环境质量将有所好转。
  通过扩大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区域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提高节能、环保、安全土地使用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准入标准门槛,同时实施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环境修复示范项目等各类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全市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将在2015年进一步优化,涉重工业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
  通过加强重金属监察执法能力及各项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同时配合环境监察、监测、应急、信息化等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我市重金属环境监控能力将得到显著提高。

6 政策措施

  6.1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一)积极尝试建立地方性法律规章用于防治重金属污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标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等法规体系。
  (二)贯彻落实重金属排放控制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防控行业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工程技术规范,加快建立重金属在线连续监测,推行环境与健康评估办法和技术规范。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技术。
  6.2 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重金属污染终身责任追究制、重金属企业责任保险制度、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坚决贯彻重金属污染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不断强化环境管理的能力。
  (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健康风险评价方法,加入具体的人群健康风险评价内容和程序,同时建立科学的评价和预测预警机制,组建一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队伍,制定风险评价与预防的协调机制。
  (三)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将开展健康评估作为后评价的先决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估,可以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影响情况、原有的减缓措施是否有效以及改进的方法途径;当出现与预期不相符合的不利影响时,可以提出相应的补偿解决措施,从而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全过程评估和管理。
  (四)完善其余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除了坚决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之外,对“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污染限期治理、集中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也应坚决执行并不断完善。
  6.3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一)建立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涉重金属企业实行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即认定其为环境风险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其他生产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险种。在企业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了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则由保险公司及时对第三方受害者进行赔偿,且该部分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对第三方受害者的相关救治和赔偿,避免了责任难以落实的情况,同时也通过市场手段平息环境污染纠纷。制定完善《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涉重金属污染的主要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范围,将重点防控企业列为实施重点。以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为核心,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并与企业环境信息强度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企业信用信息、绿色信贷挂钩,实现风险与信用的融合。
  (二)将淘汰重金属污染严重企业纳入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企业,对地方财政和就业影响较大,因此须根据不同行业对政策加以细化,除财政补贴外,还可包括落后产能行业资产重组等手段。研究建立赔偿补偿办法、奖励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三)继续完善涉重金属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艺)名录,研究制订禁止加工贸易、取消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等政策措施;对采用名录中各项工艺生产的产品,研究制定征收消费税等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对涉重金属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信贷,以此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增长,通过控制“双高”产品的生产使用,更好地保护公共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同时定期发布达到环保要求的重金属企业名单公告。
  (四)探索土地用途调整政策。受重金属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调整土地用途,试点探索土地置换。同时对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要重点抓好土壤污染本底调查,摸清重金属污染现状,在此基础上,针对污染程度、污染特征,加大力度研究开发各种有效的修复技术。
  (五)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通过经济手段的调控,减少重金属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更好地保护公共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六)研究出台重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先进的重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重金属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经济奖励,并将该技术在全行业进行大力推广。
  6.4 加大投融资力度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申报项目时应明确投资估算,明确自筹资金和地方资金落实情况或安排计划。地方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切实避免将资金筹措方案完全寄希望于中央投资的局面。
  (二)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对于主动淘汰落后产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进行一定的奖励;鼓励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新产品,促进企业在重金属污染控制及治理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三)加快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通过设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解决企业污染环境后的环境恢复和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方面的资金问题。
  (四)完善投融资模式和政策,落实企业治污责任,激励社会投入。可开征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提供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对排污企业,要严格督促其完成治污责任,同时引导和鼓励其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6.5 提高科技产业支撑
  (一)引进和突出先进适用技术开发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大力减少重金属污染的排放。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治理技术、风险评估技术、修复技术等。加快重金属污染防治和修复技术研发,尤其是重金属土壤污染的防治修复技术,包括工程防治技术(排土、换土、去表土、客土、深耕翻土),物理化学修复技术(固化/稳化技术、玻璃化技术、电动修复、电磁修复、土壤淋洗)和生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动物修复、植物修复、农业生态修复)。同时研究开发先进的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及技术,对重金属的排放和污染情况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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