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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无锡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


  2.4.1无锡金属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
  无锡金属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区,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以表面处理和相关产业为重点的专业园区。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3年2月由江苏省环保厅批复。园区规划面积1.45平方公里,现已建成面积0.8平方公里。园区现有金属表面处理企业33家,其中来自美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企业19家。产品加工涉及汽车零部件、电子元器件、塑胶材料等的表面处理及加工制造、组装配套等。企业普遍采用自动化生产线,许多国内、国际先进的电镀技术工艺和自动化电镀装备都得到了率先应用。大部分企业装备资源回用系统,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涉重企业废水中铅、镉、六价铬、总铬、类金属砷5种重金属排放量为72.895千克/年,以总铬最多,其次为六价铬、铅;第二类重金属污染因子中,铜、镍2种重金属排放量为105.47千克/年。废气中铅排放量为1.18千克/年。含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6.96吨/年。
  2.4.2无锡高新技术园区
  新区共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51家,其中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24家,涉铜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33家。主要集中在电子元器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铸锻加工、汽车制造等行业。涉重企业废水中铅、镉、六价铬、总铬、类金属砷5种重金属排放量为876.05千克/年,以总铬最多,其次为六价铬、铅、砷、镉;第二类重金属污染因子中,铜、镍2种重金属排放量为3280.07千克/年。废气中铅、铬酸雾排放量为122.53千克/年。含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5448.12吨/年。
  2.5 重点行业
  通过对各市(县)、区本次摸底调查上报数据的整理分析,结合污染源普查数据,并辅以相关的资料调研工作,初步筛选出无锡市铅、镉、汞、铬、砷及铜、镍7种重金属的重点防控行业,通过综合比选,确定无锡市重金属污染重点行业如下:
  1.含铅蓄电池制造业
  2.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
  3.电子元器件制造业
  2.6 重点防控企业
  通过对各市(县)、区本次摸底调查上报数据的整理分析,结合污染源普查数据,并辅以相关的资料调研工作,确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及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的所有企业共210家为无锡市重点防控企业(主要污染因子为铬、铅)。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3 规划总则与目标指标

  3.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的总体要求,在摸清全市重金属污染现状的基础上,紧紧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企业,明确阶段目标,加大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重金属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严格重金属行业环境准入,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和稳定达标排放,从源头抓起,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3.2 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以治理重金属污染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环境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环境问题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环境保护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当前,重金属污染已经成为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因此必须集中力量,对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地区、企业实施综合整治,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二)远近结合,突出重点
  治理重金属污染,必须近期和远期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特别是保护好饮用水源地的安全和重点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群众健康。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防止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威胁饮水安全的重金属污染源。完善重金属污染源监管体系,编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同时,加强重金属危害和卫生防护科普宣传。
  (三)统筹规划,分区分期
  重金属环境问题成因复杂,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必须进行近远期、部门间、城乡间的统筹考虑和规划。优先抓好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综合防治,力争在短时期内有所突破,取得成功的经验后,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分区分期予以推广,形成规模效应。
  (四)防治结合,预防优先
  将预防放在防治重金属污染的主要和优先位置,采取各种预防手段,防止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发生。由于重金属污染影响时间长、影响程度大、致病危害严重、治理成本高代价大,必须对重金属污染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将污染和损害减至最低的程度。同时也要对已经产生的污染问题积极予以治理。对重金属污染只有按照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将预防手段和治理措施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防治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政府引导,责任落实
  重金属污染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解决重金属污染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区环境质量的好坏,检验着地方政府对环保政策法规的执行程度,衡量着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力度。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要防止部分地方盲目引进建设项目,片面袒护违法企业,执法监管不严格。要将各项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层层落实,要严格实行辖区重金属环境质量首长负责制、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制、企业法人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强化责任追究,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3.3 总体思路
  以“治旧控新、增效减排”、“保安全、防风险”、“以控促治、带动全面”为基本思路,突出“源头控制、过程阻断及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生命周期理念,实施综合防治。
  近期重点抓好污染源的监管防控工作,着力加强重金属污染源排查与环境监管,全面整治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污染源,完善法规制度政策标准并确保执行到位,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实施清洁生产和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长效机制,力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避免重金属污染事故发生。
  近期选择实施部分问题导向和技术导向的示范工程,并试点解决矛盾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为“十三五”大规模推进环境修复创造条件。
  通过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来把握住源头,预防优先,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划定重点规划区域,制定和完善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土地使用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产业准入条件、环保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减少重金属产排污强度。
  3.4 目标指标
  3.4.1 近期目标
  到2015年,全市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涉重工业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重金属产生和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全市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20%,在2010年的基础上持续降低。重金属环境监控能力明显提高,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污染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有所好转,重点企业涉重金属污染物100%达标排放,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涉重金属污染物100%达标排放,潜在危害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得到基本控制。
  3.4.2 远期目标
  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形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和修复机制,涉重工业污染源得到全面治理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重点规划区域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全市重金属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3.4.3 指标体系
  根据全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基本思路和近远期目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规划指标体系:
  表3-1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规划目标值

指标属性

适用范围

2015年

环境绩效

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07年下降比率

20%

评价性指标

全市

环境质量

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

100%

约束性指标

全市

污染治理与监管

重点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

100%

约束性指标

全市

重点防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

100%

评价性指标

重点规划区域

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综合利用率%

90%

评价性指标

全市

重金属污染事件高风险人群体检率%

100%

约束性指标

全市


4 规划重点任务

  4.1 优化产业结构,实施源头防控
  4.1.1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扩大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空区域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并严格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相关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江苏省出台的十二个重点产业的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增长方式明显转变,实现涉重行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淘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中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淘汰退出工艺、设备、产品和企业的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按期完成。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告限期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以及治理无望、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涉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予以关停。禁止将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污染企业向农村和不发达地区转移。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鼓励有实力的涉重企业以多种方式重组,实现规模化、集团化,从而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企业规模的聚集效应。到2015年底前,重点规划区域必须100%完成落后工艺、设备、技术、企业的淘汰或搬迁。
  4.1.2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重金属项目
  严格产业和环保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安全土地使用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准入标准,实施涉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对涉重金属行业,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新增落后产能。严禁向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严格控制我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总体规模,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制度,积极引导全市各部门按照条件严格审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的投资和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重金属冶炼业等项目的核准(备案)由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县)、区一律停止审批。
  重点防控区域要严格执行区域环境准入政策。重点防控区域要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试行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并实施重点防控行业的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1.3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后评估制度
  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和表面处理行业专项整治,对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涉重金属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新建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建设项目选址,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合理确定重金属企业的排放浓度和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确保周边人群身体健康。探索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的方法,将周边地表水、土壤纳入竣工验收和日程管理范围。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各级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如有未批先建一律予以关停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所需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
  重点规划区域所在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并报省环保局核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总量(容量)控制要求,建立系统的环境规划管理体系。区域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未批建,不得新建、扩建涉重项目。区域内重金属污染企业项目扩建,必须采取“以新带老”、“以大代小”措施,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增产不增污。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提高区域发展质量,增强区域发展后劲。
  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对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重点企业的涉重金属项目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检查、监测,并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方案、措施或改进建议,实现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的全过程评估与动态管理。同时,结合现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从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出发,逐步建立并完善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
  4.1.4 强制实施清洁生产,提升企业先进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对全市所有涉重金属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要求重点防控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其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验收并公布结果,未通过评估验收的要限期整改。涉铅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审核工作,以后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重点防控企业必须在2012年12月前完成第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5年,所有审核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的二级清洁生产技术指标的要求,即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对达不到清洁生产要求或者超标排放的企业逐步淘汰。将清洁生产审核成效好的企业确定为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提高企业示范效应。
  积极推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改革,大力推广《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二、三批)、各涉重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所推荐的清洁生产技术及其他先进技术。
  实施清洁生产推广计划。建立清洁生产的鼓励机制,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重点防控企业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对环境效益显著、但难度大、耗资多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应制定重金属污染企业清洁生产推广计划,设立引导奖励资金,明确鼓励措施和工作要求。同时,开展示范工程带动整个重金属行业减污、节能、降耗,推动企业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4.1.5强化重金属污染源治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
  大力推行污染源治理。依法关停一批缺少治污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重污染企业。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实行停产整顿。实施污染防治绩效评估,限期改造和升级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治理设施,实现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对现有涉重金属企业及园区废气,废水处理旧设施提标改造,确保污染物达到《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各类新颁布执行的排放标准,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各类含重金属污水处理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要进行深度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气、废水、废渣的相关处理处置技术见附件二。
  实施深度治理,严格规范重金属回用和综合利用。实施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完善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工艺和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工艺技术、技术装备、运行管理等关键环节,建设涉重金属风险单元围堰和事故应急池。鼓励涉重金属企业开展重金属回用和综合利用。
  妥善处置含重金属固体废物。对含重金属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综合利用,安全贮存,逐步消化。对无法利用的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危险废物最终交送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快推进重金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排污申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等制度。
  4.1.6进一步摸清汞污染排放源现状
  在初步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视,各级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评估工作调查领导小组认真部署,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调查工作组扎实实施,认真学习有关调查评估的技术文件,扎实开展逐级调查培训工作,对本地区汞污染排放源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切实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为全面开展汞污染排放源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4.2 加大重点行业防控
  通过对各县(市)、区上报数据的分析,辅以资料调研,确定无锡市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及铜、镍的重点防控行业如下
  (1)涉铅重点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含铅蓄电池制造业。
  (2)涉汞重点行业:电池制造,电光源固汞生产,医用仪器仪表。
  (3)涉镉重点行业:含铅蓄电池制造。
  (4)涉铬重点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含铅蓄电池制造业,钢延压加工。
  (5)涉砷重点行业:含铅蓄电池制造。
  (6)涉铜重点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
  (7)涉镍重点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
  经综合比较分析,无锡市的涉重金属重点防控行业有:含铅蓄电池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业等三大行业。
  4.2.1含铅蓄电池制造业
  我市含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共有74家,主要分布在宜兴市和江阴市。
  (一)调整产业结构
  (1)增加新型产品比重,发展无害化和资源节约型产品,重点发展高容量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逐步减少与淘汰开口式普通蓄电池。鼓励胶体铅蓄电池、卷绕式铅蓄电池、圆柱型铅蓄电池和双极性等新型蓄电池的研究与发展,提高比功率和铅利用率,同时鼓励铅蓄电池环保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禁止新建普通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以及含镉量高于20ppm的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根据江苏省环境监察局排查公示结果,在规划近期有计划的淘汰一批生产此两类项目的现有企业。
  (2)规范我市现有含铅蓄电池企业的发展
  凡新、改、扩、迁建的含铅蓄电池制造项目全部入园进区。根据园区内的企业规模和数量,加大园区安全防护距离,严格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
  凡环保手续不齐全或超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铅酸蓄电池及相关配件制造、组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律立即依法取缔;凡未能做到达标排放和规范防护或未能通过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一律立即依法关停。
  至2015年,全部关停环保手续齐全但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千伏安时,卫生防护距离小于300米的铅酸蓄电池制造企业,或淘汰此类企业的铸板、涂板、制粉等高污染工序,使其专门从事铅酸蓄电池组装。规划远期淘汰年生产能力小于20万千伏安时,销售收入低于5亿人民币的企业。
  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在保证其达标排放和规范防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企业投资引进先进蓄电池生产工艺,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提升污染治理方案,对方案、工艺验收通过的企业,可以申请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督促限期治理和限期改造的蓄电池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整治。
  (3)提高铅蓄电池行业准入门槛。对新建(含搬迁)项目投资额低于8000万元(不含土地费)或者生产能力低于52万千伏安时,扩建、改建(含技改)类项目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者生产能力低于20万千伏安时的铅蓄电池类项目,不予审批。
  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1989),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最低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严格按照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功能在Ⅲ类水域及其周边和上游不能建设铅蓄电池企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域内不能建设铅蓄电池企业;食品加工厂、粮油加工厂、学校、医院等专业性项目周围2000米以内不能新建铅蓄电池企业。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具备完善的项目审批、验收手续,配备先进的环保设备并纳入在线监管。不符合要求的铅酸蓄电池项目,各级发改部门不得备案、核准,各级规划部门不得受理规划许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支持。
  现有企业按照新建企业的标准考核,对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执行强制关停。从严控制铅酸蓄电池组装企业的新建和扩建。如环境容量允许适量发展,则必须科学选址,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严格做好环评,认真落实好环保“三同时”制度。
  对涉铅类企业必须要求其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督察。
  (4)整顿废铅蓄电池回收和再生铅行业。建立完善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渠道,加强转运管理。推进铅酸蓄电池环保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鼓励采用或引进无污染再生铅加工技术和设备的,布点合理的再生铅加工企业。严禁新建生产规模小于5万吨/年、能耗高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高于100千瓦时/吨铅的再生铅项目。至2015年,淘汰1万 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淘汰厂区附近空气中铅含量年平均超过0.5μg/m3,工人年平均血铅浓度超过 350μg/L的再生铅企业。规划远期淘汰生产规模小于2万吨/年的再生铅企业。
  现有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贮存,并使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熔炼、精炼必须采用国际先进的短窑设备或等同设备,熔炼过程中加料、放料、精炼铸锭必须采用机械化操作。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项目。到2015年,实现废旧铅蓄电池90%以上回收和综合利用。
  (二)推行清洁生产
  现有铅蓄电池企业严格按照《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HJ447-2008)和《清洁生产标准 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业》(HJ510-2009)所确定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治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等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工艺改造。
  正负极活性物料搅拌(和膏)工段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动化控制,推荐使用自动加料,自动控制搅拌速度和温度;涂板工段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改进格板进料方式和铅膏的喂料方式,减少铅膏在滚筒和传送带等设备上的粘附;板栅铸造工段采用重力浇铸式等技术,推荐使用连铸辊式和拉网式板栅等先进技术。
  (三)强化污染治理
  (1)含铅蓄电池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含铅酸性废水主要有 5种主要处理方法,包括化学沉淀法、离子交换法、液膜法、生物吸附法及电解法。
  (2)在蓄电池生产中的板栅铸造、合金配制、铅零件、铅粉制造等工序产生的含铅烟气,铅烟,可通过控制熔化铅的温度,以及采用物理、化学除尘装置的措施加以控制。
  (3)废铅酸蓄电池处理参照《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推荐采用干法废蓄电池资源化利用技术:在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工艺中引入了破碎分选技术、铅膏脱硫技术、短窑密闭燃烧技术和铅基合金深度脱氧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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