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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2、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没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无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2.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无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3.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第六条第二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符合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无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七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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