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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安监管三〔2011〕7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市安全监管局结合天津市实际,编制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杨 昭

  联系电话:28208722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冶金、轻工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医院、学校等非企业性质的除外)应当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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