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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市场供应工作的意见

  二、认真落实信贷和保险支持政策
  (一)加大金融贷款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对从事种猪繁育、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并给予项目支持。
  (二)完善生猪生产信用担保体系。金融部门要尽快研究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方式,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组织生猪生产大县进行担保贷款试点,尽快建立和完善县级担保贷款体系,为规模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三)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将能繁母猪保费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严格制度落实,简化支付手续。各承保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承保成本,为养殖场(户)理赔提供便利条件。要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将能繁母猪保险与能繁母猪补贴、耳标识别、生猪防疫、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能繁母猪保险财政补助政策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61号文件执行。
  三、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支持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
  (二)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制度。继续落实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全力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重大疫病防控,各级财政要按照疫苗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投入。县(市)区级财政要将免疫器械、疫苗调拨、储运、消毒、疫病监测及人工等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免疫工作需要,确保免疫质量、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加强养猪场及周围环境的治理,搞好消毒灭源,净化生猪生产环境。
  (三)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疫工作方针,加大对病死猪及粪便污物等无害化处理支持力度,坚决做到“四不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实行无害化处理。6个农业县(市)区都要按照要求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补助80元;将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至800元;将因防疫需要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每头600元提高至800元。以上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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