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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明电〔2011〕1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今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文,自2011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发文,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557号)要求,现将做好有关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原则

  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措施,自2011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组织形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属于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提出废止建议;属于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自行废止,向社会公告,并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决定废止,向社会公告,并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时间要求

  (一)属于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请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2011年12月1日前提出废止建议,填写《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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