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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放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

  第四十五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一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根据国家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九条 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五十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五十一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负责我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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