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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 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九条 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三十条 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三十一条 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二条 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八章 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工作人员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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