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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 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四) 负责审定我局的定密、调密、解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 负责指导和检查机要、通信、 信息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 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二) 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 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密级;

  (四)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和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处室(单位)具体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介质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六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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