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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处关于公开征集2012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北京市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处关于公开征集2012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北京市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机构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12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2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北京市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机构,具体事项如下:

  一、设立基金规模和要求

  1、拟争取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在数字内容服务、高端装备、云计算、物联网领域设立4只创业投资基金。每只基金总体规模不低于2.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0.5亿元,北京市政府出资0.5亿元,社会出资不低于1.5亿元,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设立基金投向指定领域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投资于北京地区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70%;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3、除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应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且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参股基金的委托管理机构应对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二、申请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管理活动的企业,如为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创业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如为创业投资公司,其实收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主要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6.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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