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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意见
(沪国税货〔2011〕4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确保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重要意义

  从2012年1月1日起,本市纳税人提供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将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上述举措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在本市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本市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为今后在全国推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试点可能带来的部分企业增加税负、税收收入有所减少、征管难度有所提升的风险。

  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充分认清试点的重要意义及其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全力以赴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完善征管举措、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政策效应跟踪分析,确保试点顺利进行。

  二、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按照统筹把握、合理安排、稳步推进的原则,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准备(2011年11月1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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