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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与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以文件的名称和形式作为判断标准。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就本机关或者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2.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3.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4.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5.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6.其他不属于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的文件。

  二、起草要求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二)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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