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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共分区域经济、产业经济、城市规划、路桥与工民建、行政管理、文化、旅游、法制、环境与资源、东盟问题等十个领域,由咨询委从国内外不同领域的有关专家、学者中物色和选聘,每个领域的聘用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二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由咨询委下属办公室组织社会各界进行专家推荐,并经进一步征询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专家初选名单;
  (二)专家初选名单经征询分管副市长结合分工情况提出意见后,由咨询委下属办公室确定候选专家名单;
  (三)候选专家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向有关专家及其人事管辖单位(无单位的除外)发出邀请函征询聘用意见;
  (四)拟同意接受聘任的候选专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进一步审定后,由咨询委以市政府的名义向专家本人颁发聘书,正式聘用。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期一般为3年,可续聘;因个人原因在聘期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辞聘或解聘。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益:
  (一)获得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参与咨询项目的有关会议;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咨询项目有关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支持;
  (四)获得与所承担咨询项目的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开展咨询论证;
  (二)对所主张的咨询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获知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相关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咨询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咨询报酬。采取“按项计酬”办法,由咨询委办公室根据专家承担的实际咨询项目分别核发;有突出贡献的,另外给予奖励。
  (一)专家承担咨询项目的工作报酬,参照国内惯例和相关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度和工作量进行核发;
  (二)专家应邀往返北海的差旅费;
  (三)咨询委定期举办决策咨询工作评奖活动,对专家的优秀咨询成果和建言点子给予特别奖励;其中,设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建言奖若干名;奖金分别为一等奖18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8万元,建言奖3万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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