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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完善决策咨询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快推动北海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决定成立北海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为规范咨询委的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都应通过专家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所涉及的工作事务和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由市政府聘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的,在某一领域、学科具有较深造诣,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学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是指涉及北海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大、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咨询委组织专家对事项草案的合法性、风险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征询、研讨、论证的一切活动。
  第五条 咨询委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非常设组织机构,是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智囊团。咨询委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重大决策包括: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2.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事项:
  --城市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重大项目建设;
  --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3.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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