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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牌使用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牌使用管理的通知
(新商市建函〔2011〕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招牌,强化“万村千乡”专用标识管理,提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整体形象和影响力,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范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0〕41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识牌的使用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建设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万村千乡村市场工程”标识牌,原则上应挂在入口处,突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效果,接受社会群众识别与监督。
  二、标识牌的制作及配发
  按照商务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发放使用标识或标识牌的许可”的规定,自治区商务厅按商务部核准的规划指标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编号,对2007-2009年度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授牌,并委托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向承办企业发放并督促挂牌。
  三、标识牌使用管理的要求
  (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标识牌的监管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标识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未验收合格的农家店严禁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牌,维护“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严肃性。
  (二)2005-2006年度验收合格的2838个农家店标识牌已于2007年底集中配发各承办企业;2007-2009年度验收合格的4000个农家店标识牌将于近期配发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2007-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分布情况表》(见附表)中列明的数量和商务部“万村千乡工程农家店标识牌”的相关要求,做好标识牌的查验和签收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后,及时将签收回执单反馈至厅市场建设处。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标识牌后,要尽快组织辖区内的项目承办企业挂牌,在收到标识牌后三个月内全部悬挂完成。自治区商务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企业项目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办企业做好项目质量回访,对挂牌后经复查质量下降的项目,且限期1个月内整改仍未达标的,一律摘牌整顿。对擅自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或标识牌的承办企业和农家店进行查处。承办企业私自转让标识牌的,由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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