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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司法局关于评选2009―2011年度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评选2009-2011年度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济司通[2011]48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济办发〔2008〕21号文关于“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规定,今年为表彰年。为此,市局拟于近期召开会议,总结成绩,交流经验,部署工作,同时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和在职人民调解员。
  二、评选标准
  (一)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
  1、调解组织健全。达到“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要求,各项工作制度公开、明示。
  2、调解员队伍健全。能够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会做群众工作,队伍结构合理。
  3、调解工作成效显著。调解率98%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防激化效果显著,本辖区连续三年实现“四无”(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
  4、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构建矛盾纠纷调解联动体系建设方面措施得当、成效突出,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化解大量矛盾纠纷。
  5、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优秀人民调解员条件
  1、法律政策水平较高。熟练掌握《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2、调解技能较强。会做群众工作,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和措施,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调处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卓有成效。
  3、工作成绩突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年以上,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不少于20件,调处成功率和协议履约率分别达到95%以上。工作中有效预防化解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有案卷可查)的,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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