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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


  4.积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深入挖掘、培育区内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抓住我省作为全国首批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点省份的机遇,积极推动区域内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优先开展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点,利用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促进各类基金与拟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有效对接。力争区内每年实现直接融资额占本地区融资总量的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5.全面落实《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12家签约银行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面落实战略合作协议,制定专项支持政策,在机构设置、审批权限、资金支持等方面向区内倾斜,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引导带动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该区的金融支持。人保财险、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大地财险、华泰财险6家大型签约保险公司要在区内完善分支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并从债权、股权和不动产方面推动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加快对接,争取更多的保险资金用于该区重点项目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协调力度,会同各签约金融机构省分行、省公司做好战略合作协议落实工作。

  6.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在规范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引导、鼓励民间资金通过信托、产业基金等渠道参与海洋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和海洋优势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入股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鼓励开展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的项目融资,加快区内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7.培育蓝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优先选择区内经济金融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开展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在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蓝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2011年选择区内部分县(市、区),在金融支农、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保险参与社会管理、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等方面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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