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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1〕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打造和建设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号)精神,加快实施海洋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促进区域金融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先行作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5号),现就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完善区域性、差别化的信贷调控手段。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研究实施区域性金融调控政策和差别化的信贷调控手段,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在总量调控中体现区域性差别,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驻鲁银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银行业机构适当下放区内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在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流程改进方面先行先试。

  2.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驻鲁政策性银行要发挥中长期融资优势,加大对海洋基础设施、海洋生态环保等基础性项目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大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支持,为商业性金融机构介入高风险、高成长性行业创造条件。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分行要发挥“投贷债租证”综合优势,为区内重大项目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要发挥船舶融资银行优势,加快推进航运金融建设;大力开展“物流运输服务基础设施贷款”业务,加大对重点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铁路货运枢纽、航空运输基础设施、路桥运输基础设施及空港、机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要利用好总行将我省作为支持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试点省份的优势,大力支持区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3.保持间接融资持续稳定增长。驻鲁各银行机构要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一核、两极、三带、三组团”海陆空间布局,依托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积极争取各总行直接贷款和切块信贷规模,将更多的信贷资源投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积极争取总行放宽信贷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优先审批区内优势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申请,保障重点产业和项目的信贷需求;找准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结合点,努力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水平。同时,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发展表外融资业务,综合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表外融资业务,不断扩大表外融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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