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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1. 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户严格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2. 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

  3.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4. 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以及违禁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科工信、农业、质监和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并实行实名购销制度,建立销售台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5. 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

  四、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努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等各项措施有效结合起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利用3个多月的时间,分4个阶段完成。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1年5月1日-15日

  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其危害以及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要广泛开展动员,进一步增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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