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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府〔2011〕41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一)充分认识中医药在中国特色卫生发展道路上的地位和作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劳动、实践与疾病斗争中所创造的宝贵医学成果,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中医药作为我国医学的特色和重要的医药卫生资源,与西医药优势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经成为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中医药在重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方面具有的特色和优势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特别是“简、便、验、廉”的特点十分符合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的要求。中医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上工治未病”的理念,整体观、辩证施治的诊疗模式,顺应了当前健康观念的深刻变化和医学模式的深刻变革,有利于加快我国医学模式的转变,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扶持力度

  目前,我市中西医发展还不平衡,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把中医药纳入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全市中医药管理机构,形成机构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中医药管理体系;重视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使中医药工作在基层能够落到实处;要充分尊重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在制定与中医药相关的政策文件和制度时,要按照中医药的特点和规律,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扶持力度,为中医药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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