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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 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 教育厅、 卫生厅、省国资委、 省质监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 人民政府
  (四十三) 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 度。 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 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 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 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体系认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 环保装备认证。 加强标识、 认证质量的监管。实施“领跑者” 标准制度, 将“领跑者” 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 能评审查、 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 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牵头单位: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 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 省工商局、省旅游局,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四十四) 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 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 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部分区域、部分领域, 实行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指标通过交易方式有偿获得, 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建立自愿减排机制,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 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四十五) 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推广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 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规范市场行为,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性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 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提高准入门槛。 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四十七) 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 的节能管理体系, 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完善机构, 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 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 加强人员 培训, 提高执法能力。 加强全省各级节能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全社会节能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提高节能统计能力, 建立全社会节能预测预警系统。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 加强减排监管能力 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 提高污染源监测、 机动车污染监控、 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省、 市、 县三级减排监控体系, 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 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农业厅、 商务厅、 省畜牧食品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质监局、 四 川 电监办,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 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建立涵盖中小学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节能减排教育体系及社会再教育的节能减排培训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 紧迫性, 宣传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 普及节能减排知识, 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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