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和门诊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门诊救助的程序。乡镇民政助理员将已经明确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在册门诊救助对象)名单,以及救助比例、救助限额等相关内容提交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和计算救助金额的依据。在册门诊救助对象到户口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时,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实身份,确认无误后,即可享受门诊救助。救助对象结账时,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明确的救助比例、救助限额等相关内容,计算出该救助对象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并进行垫付,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

  第十条 门诊救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到门诊看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00元。其他在册门诊救助对象,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40%的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30%的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元。

第四章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职责和监管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由县民政局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授牌作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救助协议要求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医疗救助对象治疗、用药明细台账,建立医疗救助资金垫付机制和定期审核结算机制。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的使用,基本治疗、用药应符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将住院床位控制在普通床位内,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及时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有关费用的减免和出院结算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县民政、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民政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