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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青秀区半岛卓立小学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青秀区半岛卓立小学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11〕68号)


青秀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核定南宁市青秀区半岛卓立小学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该校是2011年5月经青秀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新成立的民办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按照补偿办学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在对该校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并考虑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将该校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暂定计划外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4800元。

  二、计划内地段生小学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8〕53)、《关于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南价费〔2008〕54号)和《转发自治区关于取消部分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改变学生公寓直供热水收费性质的通知》(南价费〔2010〕22号)规定执行,即:郊游费每生每学期15元(注:学校未组织学生郊游不得收费);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每人每小时0.5元;作业本费每生每学期5元。

  三、课本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收取。

  四、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学生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同时,要进行专帐管理,在期末向学生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帐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六、学校要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

  七、收费标准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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