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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新增高职专业和专业方向学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新增高职专业和专业方向学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11〕52号)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新增高职专业学分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院是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举办、区市共建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高职院校。鉴于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经教育厅审批和备案的2011年度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新增高职专业的通知》(桂教高教〔2011〕18号)已批准你院从2011年起新增国际航运业务管理等十个专业及六个专业方向。为促进我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1〕387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你院2011年新增高职专业和专业方向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院新增高职专业和专业方向学分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学生自愿多修课程或攻读第二个专业文凭的,所修课程或专业按其课程或专业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收费。学生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自愿参加重新学习的,按所修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费。

  二、高职培养费属事业性收费,请你院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院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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