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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综治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内容,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对确属不宜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根据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依法及时收监,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将同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工会应当推动企业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基地,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开展集中教育活动。
  共青团应当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社区矫正,定期组织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制、心理健康等专项集中教育活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妇联应当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她们开展专项集中教育活动,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2.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措施。
  (3)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县(区)社区矫正工作。
  (4)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5)指导、评估、监督社区矫正组织工作。
  (6)负责全市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对外交往。
  3.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协调和推进本县(区)社区矫正工作。
  (2)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政策、制度和措施。
  (3)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
  (4)负责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事宜。
  (5)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6)指导、评估、监督社区矫正组织工作。
  (7)负责社区矫正有关的宣传与对外交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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