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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适用对象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市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5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困扶助。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技能培训和免费的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五、实施步骤
  从2010年5月起,在兴宁区、青秀区等城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10月份以后,在全市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已经具备条件的直接在本辖区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2-3个乡镇(街道)中先行试点,2010年底之前要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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