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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三)对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承担的电网建设用地征地拆迁价格与划拨价格的差额部分,市财政部门不核减其当年度的土地收益目标任务,而在后续年度的土地收益中逐年核销。
  (四)供电部门在电网建设项目各项前期条件成熟后,应当立即开工建设,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
  三、畅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大力支持电网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查时间,加快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原则上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以打包的方式进行审批。规划内的电网建设项目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参照我市工业项目并联审批的时间要求办理变电站及线路走廊规划、土地与环评手续;新规划的工业园区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应当根据其建设时序同步办理新建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配合做好电网建设项目上报核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对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继续按照《意见》的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四、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调度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要按照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建立完善协调调度机制,及时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市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城管、林业、园林局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围绕我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继续做好协调服务。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影响电网建设进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五、加强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国土规划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审批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开挖、取土等各类施工建设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林业、城管等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违法建设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供电企业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电网建设与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广泛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共同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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