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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1〕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十一五”时期,我市抢抓国家加快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的机遇,武汉电网建设与发展成果显著,已初步建成了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输配电网络。“十二五”时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意见》(武政〔2006〕5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确保武汉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实施,实现协调发展。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是保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结合区域建设用地计划,按照《意见》要求将电网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及线路走廊规划落实到年度建设计划中。新规划的产业园区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并做到同步审批、同步配套建设。新(改、扩)建道路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对电力通道予以预留并同步实施;房地产项目在编制建设详规阶段应当提前咨询供电能力,将所需低压配电设施用地一并纳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各区在调整城乡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并充分考虑本地区电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预留用地不足的应当在规划中补充完善。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用地及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避免新建项目影响和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
  二、提供优惠政策,推进项目实施。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按照电网项目的建设时序分年度落实变电站和线路走廊建设用地。电网项目土地征用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武汉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大型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用地仍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其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市政设施建设用地划拨给供电部门。
  (二)其他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宜优先结合城中村改造、老城区片区改造同步进行,统筹规划电网建设发展用地,以避免征地拆迁环节。对确需征地拆迁且又不在市、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储备范围内的,其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市、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储备范围内的,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划拨方式供给供电部门。其中,变电站的供地价格按照中心城区不高于80万元/亩、远城区不高于50万元/亩的标准划拨,实际征地拆迁价格与划拨价格的差额由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用土地收益金安排的资金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线路走廊原则上不征用土地,确需征地拆迁时由供电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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