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武政规〔201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孤儿养育保障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身份,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监护人。孤儿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孤儿监护责任,保护孤儿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家庭寄养政策,积极探索孤儿家庭寄养新模式,推进亲情化养育,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同时采取多种方式,整合各类资源,努力拓展孤儿安置渠道。
  进一步提高孤儿养育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70元(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含大病救助费及寄养家庭劳务费);城市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农村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按照不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适时调整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好各级资金,不足部分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等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及时足额安排。要加强孤儿动态管理,孤儿被依法收养、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以及孤儿实现就业的,停止政府养育保障。
  二、加强孤儿医疗保障
  健全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制度,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将全市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者补充保险。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专业指导,积极开展孤儿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及时调查处理儿童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孤儿健康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与营养指导,建立孤儿健康档案。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