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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三)广泛开展宣传。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要设置专题栏目,宣传行政强制法以及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做法,披露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讲座、咨询、印发材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并监督实施。

  二、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政府规章。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意见,于11月30日前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要对各部门清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废止规章的目录,对需要修改的集中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12年1月1日前完成本级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报市法制办备案。

  (三)公开清理结果。2012年1月1日前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一)建立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市法制办要组织对市政府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对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赋予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并于2012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或者组织名称、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凡未取得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目前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进行梳理,并于12月1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办。

  (二)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权的衔接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已被划转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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