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和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和管理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9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为确保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建设目标和2012年建设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动沟通协调,早谋划早安排

  用地落实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建设的先决条件,过去的工作中,个别地方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主动、不到位,导致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晚、实施慢而再三调整用地影响开工的情况。为此,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梳理,积极主动与发展改革、住房保障、林业、农业以及工矿(含煤矿)等相关部门衔接,书面征询意见,准确掌握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特别是各类棚户区改造计划。

  在编制2012年度供应计划前,各地要摸清家底,准确掌握存量和储备数据,特别是企业自有存量土地。供应计划要尽量在存量和储备的净地中落实。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调整和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纳入供应计划。在住房建设部门公布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后,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存量和增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单列新增计划,做好报批工作

  明年,省里下达各地201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将按不低于20%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各地2012年第一批次报件必须要包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凡未在第一批次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地区,必须注明本地区已落实本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需要使用增量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可单独组卷报批。各地要提前做好组卷报批准备,注明地块位置和面积,省厅将在正式计划下达前预支使用2012年度计划,采取绿色通道办理。新增用地中涉及农房拆迁安置的,各地要提前准备,依法及时补偿安置,避免因拆迁安置不落实影响开工。

  三、规范土地供应管理,严格套型面积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房型建设标准,科学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以有限的土地资源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擅自放大标准。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以及违约处罚等条款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强化履约监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