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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716300。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统筹城镇发展,保障城镇所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有差异、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或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将其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筹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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