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确保2013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省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省辖市政府负责债务复核、督导检查工作,县级政府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先后顺序,按要求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各省辖市政府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财政将根据各地服务人口、财力水平等因素,对履行承诺、按时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县(市、区)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不与债务额挂钩。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改办)组织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要扣回中央和省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