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工作(以下简称“居民迁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居民迁建工作。优先安排频繁使用的行蓄洪区和经常受灾的滩区居民迁建工作。
二、总体安排
(一)迁建范围。居住在淮河行蓄洪区和干流滩区设计洪水位以下以及行蓄洪区庄台上超过安置容量的人口。
(二)安置方式。居民安置采取迁入保庄圩、后靠安置、区外安置、投亲靠友或到城镇购买商品房等方式,尽量实行整村集中搬迁,也可分年分批搬迁。
(三)安置区(点)安排。结合村镇规划,合理确定安置区(点)及其规模和布局,做到相对集中、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统一规划和建设供水、供电、道路、公共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留有空间。安置区(点)要确保防洪安全,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内部排涝标准不得低于10年一遇。
(四)居民迁建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省居民迁建总体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有关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居民迁建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在征求居民意愿并逐户登记签字的基础上,编制当地本年度实施方案(农垦系统参照县执行),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省水利厅审查汇总,同时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备案。在各县年度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牵头编制省居民迁建年度实施方案,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