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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12. 节能产品兴企惠民工程。积极组织我省汽车、家电、电机、绿色照明等高效节能产品申报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推动相关产业技术升级,加大本省节能产品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其市场占有率。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引导节能产品使用和消费。

  13. 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鼓励省内重点用能企业成立专业性的节能服务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高校等研究机构作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和能源审计机构。建立和完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检测、认证、节能工程运行管理和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等领域的节能服务体系。

  (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

  14. 强化工业企业节能。推动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强化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推动各市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用能企业加强调度监测。推动我省高耗能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开展的单位产品能耗行业对标活动,全面开展工业和信息产业“两型”企业建设;启动工业领域“领跑者”行动。

  15. 推动建筑节能。出台《安徽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办法,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推进以太阳能光热、水(地)源热泵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规模化,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执行率达到100%,施工执行率100%。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节能65%或以上的建筑节能标准。

  16. 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发展节能型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纯电动公交建设;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内高速公路不停车联网收费工作和甩挂运输;组织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推广使用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大宗散货专业运输和多式联运、江海直达等现代运输组织。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船舶、老旧机车。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等节能环保交通工具,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

  17. 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大力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公共机构新建和维修项目的建筑节能,淘汰“高污染、高排放”公务用车,加大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实施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完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对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和自主品牌,予以强制采购;加强学校、医院节能改造工作,把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学校、2万平方米的医院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开展公共机构能耗网络监测平台试点。

  18. 引导商务民用节能。合理规划全省商业布局,全面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工作,做好合肥、马鞍山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工作。开展“节约型示范零售企业”和“绿色饭店”创建活动,加强“限塑”检查指导,做好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在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绿色照明产品等。逐步建立营业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能耗统计制度。

  19. 抓好农业农村节能。积极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推广省柴节煤灶。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兴建秸秆气化工程,把秸秆转化为清洁能源。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小水电、太阳能,推进大中型排涝站电机节能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

  (五)夯实节能工作基础。

  20. 加强发用电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全省燃煤机组煤耗在线监测系统、节能发电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认真实施差别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探索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进一步完善电力迎峰度夏(冬)方案,做到有序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对未按期关停淘汰的高耗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或采取停电措施。

  21. 深入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全面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设计审查、新产品能效测试、在用设备能效测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行分类监管。淘汰一批落后的高耗能特种设备、改造一批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推荐一批高效节能特种设备。

  22. 加大能源计量和能效标识监管力度。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与使用、计量数据的管理与应用、能源计量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培训、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等开展定期监督审查。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系统,完善重点领域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体系,对高耗能行业和产品制定或修订一批强制性节能地方标准。积极推动强制性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实施,对列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加强监管,督促和指导省内生产企业按要求加贴标识,履行备案手续。

  23. 强化节能执法监督和监察。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察力度。加大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淘汰用能设备的节能监察执法力度。开展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旅游等领域的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追踪整改落实情况。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提高节能执法效果。

  24. 健全节能投融资服务。加大各级节能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节能、循环经济绿色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指导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节能减碳国际合作,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信贷、发行企业债券、上市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其他组织进行多元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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