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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1.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指导做好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其规范运营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金融办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市、县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根据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验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2.省政府金融办要认真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改革,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监管系统建设,提高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大对违规小额贷款公司处罚力度,定期对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将市、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重视程度作为该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核准筹建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充分发挥综合管理部门监管优势。

  1.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派出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2.各级政府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按程序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查处工作。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法》有关要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巡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资本金管理、合规经营等情况。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抽逃资本金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处罚力度。在巡查监管中如果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会同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和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企业年检时,应同时征求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意见。如果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企业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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