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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0]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本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66元。

  二、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在原基础上提高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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