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驻云监[2009]45号)


各州、市财政局、工信委、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经资源〔2007〕3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退税企业),必须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认定。认定工作按照《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目录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执行。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核发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年检。

  二、申请退税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认定申请报告;

  (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

  (三)《云南省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委员会现场查验报告表》;

  (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五)经营、仓储、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六)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七)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需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文件复印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