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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不能提交的,公安机关可以采集其人像信息。手续完备后,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第十七条 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流动人口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二)居住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工地、工厂内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集中申领《居住证》;

  (三)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由出租人带领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四)在宾馆、旅店长期包房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依照有关规定在经商、务工、子女就读、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申办驾驶执照等方面,享受与我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要及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要交回原证。《居住证》丢失的,证件持有人要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补领新证。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颁发、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等事项,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在办理《居住证》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住(留用)未进行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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