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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沈阳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系下列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并在我市居住的人员。

  (一)受聘(雇)用或从事各种劳务和经营等活动的;

  (二)父母、子女之间,配偶之间互相探望(含互相投靠而未取得常住户口)的;

  (三)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及前项规定以外的亲属之间互相探望的;

  (四)持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常住户口,离开户口所在地跨区、县(市)居住的;

  (五)外省、市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未迁移户口的学生;

  (六)因其他原因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第四条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综合治理、工会、妇联、教育、民政、文化、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交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国税、地税、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要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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