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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1)26号文件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1〕26号文件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1〕12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26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0年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47号 )精神,每人每月以2592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二、资金来源及调整办法。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市或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填写《2011年济南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花名册》、《2011年济南市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格式见附件2、附件3),于2011年6月15日前报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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